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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2020年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做好总结评估,下一步将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浙江义乌网-来自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公益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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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模式,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1、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采用“9710”监管方式申报。

2、出口海外仓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采用“9810”监管方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