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义乌市跨境电子商务新兴业态健康发展,促进义乌外贸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第五条 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试办)、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综试办负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税务局备案;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
(三)负责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异议受理,并联合税务局开展应对处理。
第七条 税务局负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综试办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依企业申请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配合综试办处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三)对已核定征收的企业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当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资格。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认定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义乌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注册登记;
(二)企业常态化通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
(三)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常态化通过义乌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四)企业常态化在义乌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零售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九条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认定和年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综试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年审只需提交后三项材料,且须在1月底之前提交):
1.企业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义乌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登记信息;
4.申请当月或上月企业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有关资料;
5.申请当月或上月企业零售出口货物通过义乌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有关资料;
6.申请当月或上月企业在义乌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的商品信息。
(二)审核认定
综试办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综合审核,提出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认定名单按季报税务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年审名单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税务局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综试办、税务局事后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视情节轻重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或者取消当年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试办、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