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数据认证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积极探索跨境电商服务体系的全程在线化和数字化,促进跨境电商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浙政函〔2018〕183号)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试办)负责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数据进行认证与管理。
第三条 认证与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跨境电商主体在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数据(以下简称申报数据)进行认证、分析,为跨境电商主体的收结汇、税收、金融服务、政策扶持等提供参考。
第四条 跨境电商主体必须是综试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需要在服务平台上按要求进行备案。
第五条 备案通过的跨境电商主体向服务平台提交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内容应包括交易、物流等信息,并承诺申报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 跨境电商主体实际控制的多家销售主体,在服务平台备案并与跨境电商主体关联后,允许多家销售主体数据合并到跨境电商主体项下。
第七条 综试办通过随机抽查方式,与第三方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物流等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认证。
第八条 将参与申报数据的跨境电商主体纳入信用管理,综试办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抽查方式。
信用等级分为ABC三档,跨境电商主体初始信用等级为C档。若连续三次抽查未发现问题,则信用等级提升一档。若连续两次抽查出现问题,则信用等级降低一档。
对信用等级为A档的跨境电商电商主体降低数据抽查频次和比例;对信用等级为C档的跨境电商电商主体提高数据抽查频次和比例,取消平台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补助,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在服务平台的备案登记,并将失信信息上报市信用平台。
第九条 服务平台做好数据的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监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规定使用数据,其它单位需经服务平台备案的跨境电商主体授权并经综试办同意后方可使用数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综试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